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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产品服务等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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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存储EFS服务等级协议(SLA)

本服务等级协议(Service Level Agreement,简称“SLA”)规定了中国电子云向客户提供的文件存储(EFS)的可用性等级指标及赔偿方案。特别提示您,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不适用于公测、邀测阶段的产品。

4.1 定义

服务内容:文件存储EFS为用户提供基于标准文件访问协议的存储服务,用户无需对现有应用做任何修改,即可使用具备无限容量及性能扩展、单一命名空间、多共享、高可靠和高可用等特性的分布式文件系统。文件存储EFS的存储容量支持弹性扩容,提供基于云计算模式的按使用量付费的结算功能,同时提供了基于存储包(资源包)的容量预付费模式。

服务周期:一个服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如不满一个月,仍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周期总时间:指每个服务周期内的总天数× 24(小时)× 60(分钟)。

服务不可用:指依照文件存储系统中的日志记录,因中国电子云原因连续超过一分钟无法访问并且使用文件存储(EFS)服务,低于一分钟的不可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服务不可用时间:指一个服务周期内服务不可用的时间的总和,服务不可用时间不得重复计算,即每个服务周期的服务不可用时间不计入下一服务周期的服务不可用时间。

服务可用性:指在一个服务周期内,针对文件存储(EFS)服务所承诺达到的服务可用率。

月度服务费:指在一个服务周期(即自然月)内,客户就文件存储(EFS)服务周期内的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如客户一次性支付多个服务周期的服务费,则将按照所购买的月数分摊计算月度服务费。


4.2 服务标准

4.2.1 数据持久性

文件存储EFS数据持久性:不低于99.999999%;数据持久性按服务周期统计,一个服务周期为一个自然月,如不满一个月仍按一个月计算。

4.2.2 数据可销毁性

在用户主动删除数据或用户服务期满后需要销毁数据时,中国电子云将自动清除对应物理服务器上磁盘和内存数据,使得数据无法恢复。

云服务所用的设备在报废弃置、委外维修或转售前,中国电子云将对其物理磁盘采用消磁操作,消磁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长期保留相关记录。中国电子云定期审计磁盘擦除记录和视频证据以满足安全合规要求。


4.2.3 数据可迁移性

文件存储EFS的对象是用户文件和目录,文件类型维持原有格式不变。用户使用文件存储EFS时,可随时访问、下载其文件,并根据需要自行保存或迁出。

4.2.4 数据私密性

用户可在中国电子云官网开通文件存储EFS服务。文件存储EFS提供了网络级别隔离(专有网络环境)/用户级别隔离(经典网络环境)、挂载点权限组、文件级权限控制三层安全控制机制,保障用户数据的私密性。

4.2.5 数据可审查性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安全合规、审计或取证调查等原因的需要,在符合流程和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中国电子云可以提供用户所使用的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键组件的运行日志、运维人员的操作记录、用户操作记录等信息。

4.2.6 服务变更和终止条款

4.2.6.1 服务变更

协议双方均可提出协议的变更请求,若变更请求由用户提出,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并说明变更内容和原因;若变更请求由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则由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用户的代表,并说明变更内容和原因。

当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的协议变更请求后,双方代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时间就协议的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协议的变更应当得到协议双方的认可,变更后的新版本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4.2.6.2 服务终止

本协议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于双方已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担保义务)时终止(除非提前终止)。如遇下列情况,经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可终止本服务条款:

协议一方严重违反其于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义务,并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30天内改正的,由未违约方经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

除适用的破产法所禁止的情形外,如果任何一方出于债权人的利益,已被指定接收人或资产受让人、或破产或无力偿付到期债务,另一方可经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服务条款。


4.3 服务可用性及承诺

4.3.1 服务可用

每服务周期服务可用率计算方式:每服务周期服务可用率 = (该服务周期总时间 - 该服务周期服务不可用时间) / 该服务周期总时间 * 100%。

服务可用率承诺:中国电子云通过商业和技术上的合理努力,承诺文件存储(EFS)的每服务周期服务可用率不低于99.9%。


4.3.2 除外情

如EFS未达到上述可用性承诺,客户可以根据本协议第4条约定获得赔偿。赔偿范围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服务不可用:

(1)中国电子云预先通知客户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割接、维修、升级和模拟故障演练;

(2)任何中国电子云所属设备以外的网络、设备故障或配置调整引起的;

(3)用户的应用程序或数据信息受到黑客攻击而引起的;

(4)用户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

(5)客户的疏忽或由客户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

(6)客户未遵循中国电子云产品使用文档或使用建议引起的;

(7)由于客户所安装软件或者其他第三方软件配置引起的EFS出现错误;

(8)由于欠费导致EFS被暂停服务或被释放等;

(9)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件引起的;

其他非中国电子云原因所造成的不可用。


4.4 赔偿方案

4.4.1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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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赔偿申请时限

客户可以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后对上个月没有达到可用性的服务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必须限于在中国电子云文件存储EFS没有达到可用性的相关月份结束后两(2)个月内提出。超出申请时限的赔偿申请将不被受理。

4.4.3 赔偿上限说明

中国电子云将赔偿费用转换为等价代金券提供,代金券不可提现。赔偿总额不超过未达到服务可用性承诺当月用户就该EFS实例支付的月度服务费(不含用代金券抵扣的费用)。

4.5 其他

中国电子云有权对本SLA条款作出修改。如本SLA条款有任何修改,中国电子云将提前30天以网站公示或发送邮件的方式通知您。如您不同意中国电子云对SLA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如您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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